李长江导演
2007年8月27日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标注行为,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和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和其他说明的总称,以表明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数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及其包装应当贴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标注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性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或者通用名称
(3)在标注容易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如“新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名称或者分类(通用)名称,应当在标注的名称附近用相同的字号标注
(4)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是物理混合、外观均匀、难以分离的,食品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性质和分类(类)名
(5)动物或植物食品经特殊加工工艺制成的模仿个体、器官和组织特征的食品
其他生物的特性名称前应当加“人造”、“仿”、“蔬菜”字样,并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名。
第七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地区。
第八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识:
(1)应当标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标明公司及其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只标明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委托生产加工的不对外销售的食品,应当注明受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明受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托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只标明受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分装食品应当标明分装方的名称和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的,应当注明该食品的具体储存条件。酒精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醋、食用盐、固体糖可免于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或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净含量。含固、液相物质的食品,应当标明净含量,云南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