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多处身体不适,医院要求其出院
2018年10月19日,吴某到解放军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顺产一男婴。6天后,吴某出现流血多、全身乏力、心慌等症状,医院为其进行手术治疗。
产后大出血
产后子宫复旧不良
失血性贫血(轻度)等
10月29日,吴某因“顺产后10天,全身浮肿、乏力3天”再次回到该医院就诊。悲剧也就在此时发生了,经医院相关治疗后吴某并没有好转,并于10月30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的问题在哪?
我中心接到此案件后,组织专家团队和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分析,经过多次专家论证,我们发现医院存在多个“问题”:
一是医院并没有注意到吴某产前和产后的高危因素;二是医院并未正确使用抗生素;三是医院对吴某出血的症状处理不当致逆行感染机率增加;四是医院在吴某还存在感染的情况下要求其出院,而此时吴某的身体情况并不具备出院指征。
这其中最致命的应该是第四条,把一个不具备出院条件的产妇“放”回家中,危险可想而知。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我中心建议本案直接走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同时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并将上述论点作为案件突破点进行详细论证。
如何维权?医院赔87万
病人进入医院后往往不只是某一个科室的医务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一般还涉及到多科室和多学科的医务人员,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就需要从多学科、多科室的角度评价诊疗行为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医方其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其过错延误患者的治疗,使之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因其感染严重再加上系产褥期、抵抗力差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
最后法院采纳我中心观点,判决医院承担87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法律讲堂
医疗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审查医院是否存在过错。